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高等学校领导、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二人,副主任委员二人,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可以连聘连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五条 根据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审定出版工作的需要,建立审定专家库。审定专家组组成人员由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聘任。
第六条 审定专家的聘任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改革意识,作风正派、能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二)能全面理解党的教育方针,熟悉自治区高等教育及教材使用现状和改革、发展趋势;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坚实的理论基础,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对高等学校教材有一定的研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和认真完成教材审定任务。
第七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高等教育地方特色和民文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高等教育处(以下简称指导委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指导委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日常业务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学科发展和培养需要,研究确定地方特色教材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工作的方针和原则并制定教材建设资助办法;
(二)做好加强教材建设的调研工作,发挥我区优势,组织高水平地方教材的联合编写;
(三)把握教材出版水平和总体质量,根据专家组评议意见,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审定;
(四)自治区教育厅交办的教材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教材审定专家组的职责
(一)对本学科申请项目的学术水平、写作水平、总体质量、所具特色和出版价值提出评审意见;
(二)研究本学科教材审定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学科教材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向指导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四章 审定原则和审定标准
第十条 审定原则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现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二)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各民族的团结,有利于党的民族政策的落实,有利于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
(三)体现高等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培养目标,符合国家的课程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审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