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除按规划要求批准架设、敷设、修建的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公共交通候车廊、电话亭、交通指挥设施及标志、消防设施及标志等设施外,不得设置其它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根据规划要求后退道路控制红线。建设单位的专用管线必须布置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不得进行横向开掘管线敷设。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开掘的,必须经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市政工程管线建设,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线规划。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在城市道路控制红线范围内平等道路中敷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设综合性的管线隧道。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应当地下敷设。
第十三条 城市主干道机动车道下,不得敷设市政工程管线。特殊情况需要敷设的,必须经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管线方位按下列规定安排: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污水管、给水管、电力排管、电力缆线;
(二)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雨水管、燃气管、电讯导管、电讯缆线;
(三)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在40 米以上的,应当采取双管(线)布置方式。
第十五条 管线的平面布置应当符合附表一所列规定。
第十六条 管线在交叉时垂直净距一般不得小于附表二所列规定。在新建道路的车行道内,地下管线的管顶复土层厚度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道路狭窄、现状管线繁多的地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适用的前提下,确定管线的位置和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
第十八条 管线交叉发生矛盾时,根据下列原则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