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后法优于前法;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以事实为依据,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个档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识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 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影响不大,且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
有上述从轻处罚情形的,根据违法事实和危害后果,按《广州市人口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以较低参照执行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二)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拒不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