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计生发〔2011〕1号)
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广州市人口计生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附件: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市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人口计生相关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公平、处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第五条 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