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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确定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诊断及治疗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确定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诊断及治疗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人社发〔2011〕9号)


各有关单位,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141号)和社会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市级统筹区内参保人享受到应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经研究,现就确定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诊断及治疗医疗机构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市级统筹政策的规定,需由三级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或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在原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独立统筹区,可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原独立统筹区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卫生部门核定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规定的服务范围和实际诊疗技术水平,在当地二级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部分诊断及治疗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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