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民办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要求,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民办小学、初中每年应将当年的招生计划报属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核定,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报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教育局核定。如因实际情况需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及时上报主管教育局核准。民办初中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民办初中在小学毕业考试以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区、县级市教育局不得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和发放毕业证书。市和区(县级市)教育局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须严格执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问题的通知》(穗教基教〔2005〕10号)的有关规定,只能招收参加当年学业考试、并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的学生,对违反规定的学校,市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未经市招考办统一录取,学校自行招收的学生市教育局将不予办理学籍和发放毕业证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学校自行承担。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附件:1.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2. 广州市高中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附件1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类别
| 对 象
| 证 明 材 料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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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
|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本人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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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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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 市民政局发的助养证、助养人的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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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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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外国专家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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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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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 相关使领馆证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入境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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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台胞子女
| 区、县级市以上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父亲或母亲的台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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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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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 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居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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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
| 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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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 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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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子女(其中一名)
| 市城管委发的《广州市市容环卫临时工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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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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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优秀外来工子女
| 监护人所获得广州市或相应区(县级市)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证明材料、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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