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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3.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批次:面向越秀、海珠、荔湾三个区招生的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学校)的招生批次分别按省一级、市一级、区一级、一般学校划分。其他区(县级市)属的面向本区(县级市)招生的学校的招生批次由各区(县级市)确定,但整个招生进程必须与全市保持一致。

  4.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范围、批次、计划等详见《2011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指南》。

  5.经区、县级市招考办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可享有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资格。非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只允许报考公办普通高中择校志愿、民办普通高中以及各类职业类学校。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6.各招生学校必须切实完成市、区(县级市)下达的招生任务(含择校生),学校招收择校生必须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监〔2003〕12号)关于“省一级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25%,市一级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计划的20%,其他学校招收的择校生不能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15%”的规定,按市、区(县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招收公费生与择校生的计划比例和人数,并报市、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学校按学生志愿、考试成绩和综合表现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择校生。择校生按有关规定缴纳择校费。

  7.经省、市教育局批准办有高水平运动队、艺术团体的学校(国家、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及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可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要规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管理,进一步完善体育、艺术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要向社会公布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录取结果要进行公示。凡体育、艺术特长生未录满的计划数,一律纳入该校的公费计划之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具体招生办法另行规定。

  8.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法另行规定。

  9.凡参加了2011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而所填报志愿全部落选的考生,可在市招考办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填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参加第二次录取。

  10.未被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学校录取并准备就业的考生,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五)关于加分录取和照顾录取的基本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照顾录取:

  1.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烈士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3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予以加20分投档录取。

  2.在初中阶段获得市教育局授予的“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获得团市委授予的“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的应届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和2011年5月31日前9年内参加过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在穗人民警察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归国创业留学人员子女,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台湾省籍同胞子女,予以加10分投档录取。

  3.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以及纯二女计生户的女孩,初中毕业报考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所办高中,予以加5分投档录取。

  4.病故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员退伍军人,台胞子女,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初中阶段回国的子女,户籍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广东华侨中学之外其他学校的,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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