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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穗教基教〔2011〕2号)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二〇一一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要结合实际,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具体办法,报我局备案后方可印发。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二○一一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教育部关于中小学评价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通知》,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招生考试评价制度,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确保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就2011年全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意见

  (一)关于小学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凡2005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2.小学生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3.小学学位分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的原则。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以其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和户籍证明为依据,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教育局按地段划定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

  4.小学严禁招收体育、艺术及其他项目的特长生或将适龄儿童特长与小学入学挂钩。

  (二)关于初中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具有本市户籍(含12区、县级市),在公办小学(含政府在民办小学实行补贴的公办学位)毕业的学生(含经审核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所属区、县级市范围内升学。因特殊情况需回户口所在的居住地升学者,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居住地的区、县级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经户口所在居住地的区、县级市教育局审核,符合条件回户口所在区(县级市)的居住地升学者,按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民办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回户籍所在区(县级市)申请入学,按该区(县级市)升学办法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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