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示
市外经贸局对拟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在市外经贸局政务网站和广州市服务外包网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机构简况、培训情况等内容,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发布
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由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
第八条 已被认定为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人才培训中心(学院)优先列为“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
第九条 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与省、市、区(县级市)或示范区签署合作共建协议,参与省、市、区共建合作;
(二)参加全市服务外包产业供需对接计划,与合作企业签署共建协议;
(三)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培训项目、培训方向、人员规模、企业意向、费用预算等报市外经贸局。
第十条 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推荐申报国家服务外包资金培训支持;
(二)对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广州地区的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服务外包扶持资金按培训人员数量给予培训机构一定数额的费用支持;
(三)对培训机构设立的公共培训服务平台等建设和运营费用,按照广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给予扶持;
(四)其他服务外包政策。
第十一条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资金后,必须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每年3月30日前,市外经贸局对被认定的培训机构上一年度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受训人员获得资质证书情况、培训人才就业情况、委托单位评价情况、收费情况等组织检查。
第十三条 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当年度服务外包资金不予安排,并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检查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其认定资格自动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