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并同时确保死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五)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矿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造成人员伤亡的、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六)加大事故企业处罚力度。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责任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自治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政府资金扶持、享受优惠政策、评先表彰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严肃追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自治区相关领导的责任。要把事故查处与改进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完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要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重大事故和工矿商贸领域较大事故一律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调查,重大事故报国务院安委会备案;较大事故和工矿商贸领域造成2人死亡的一般事故,由市级政府及其指定部门负责调查,自治区安委会挂牌督办;其他事故由县级政府及其指定部门负责调查,市级安委会挂牌督办。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发挥教育警示作用。
(八)严肃追究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的责任。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未采取有效措施查处取缔辖区内非法违法企业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打击非法违法不力,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各地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也要按照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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