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促进安全技术进步的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控制、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纳入自治区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加以培育,鼓励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提升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装备水平。
(五)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规范发展,保障其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机构,要依法从严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降低或取消其相关资质。
(六)大力推进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推进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健全区、市、县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提升应急反应能力;加强安全生产指挥和信息调度,完善由应急预案、队伍、专家、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重大危险源以及相关社会资源构成的数据库,实现政府与企业、部门与部门以及区域、基地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整合现有应急救援资源,健全以政府现有消防救援、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骨干队伍为主体,其他企业救援队伍为补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大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投入,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自治区级煤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各1个。
(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地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公共安全隐患治理、改善执法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考核奖励等。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民生工程,增加各级财政的引导性投入,支持和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技术投入,2010年底前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要完成自动化改造;到2012年前,完成其他化工工艺装备的自动化改造。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六、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安全发展水平
(一)严格安全准入前置条件。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关闭取缔,并将关闭取缔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降低标准核准、造成安全隐患的,自治区安全监管机构、监察机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格行政许可监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许可制度、企业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质许可制度,严格许可条件审查,对不具备资格资质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对取得资格资质的要加强许可后的跟踪检查和管理,发现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责令整改直至吊销资格资质许可;要严格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对违规许可的,上级部门要责令改正;对取得资质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具备资格的个人引发安全事故的,要根据“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继续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整治。针对我区能源化工产业发展迅猛,煤矿等高危行业比较集中,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事故多发等实际,继续深入开展安全整治。要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人员密集场、冶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整改。对无证或证照不全的,坚决关闭取缔;对证照齐全,但安全隐患多、安全无保证的,一律停产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工作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证照齐全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坚决不留死角,不留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