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各地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始终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及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安排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各自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健全奖惩制度,形成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二)建立专门监管与直接监管有机统一的分工协作体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对同级政府负责,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本级政府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各地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监督下级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及工业主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查处、取缔非法企业。自治区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定期公告重大隐患分布、治理责任单位和监督单位、治理销号等情况;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三)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要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企业数量、地区生产总值、产业和行业状况等因素,加强全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专业监管责任,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要把安全社区创建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推进安全社区试点。各地政府要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和装备,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着力加强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四)进一步理顺职业健康安全、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根据现行职责分工,建立自治区安监局和卫生厅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实际,进一步调整规范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构建权责统一、职能清晰、运转高效、监管到位,有利于煤炭行业安全持续发展的管理体制。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中央、区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专业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开一次评价结果,并向自治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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