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企业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全员安全培训,从业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一次,高危行业从业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两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
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要按照专业特点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要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技能大赛等活动,完善警示标语、标牌,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创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
(五)强化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企业要主动开展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评估和申报,采取工艺改造、原材料替代、劳动保护等措施,改善劳动环境,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权益。
(六)加强企业应急管理。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风险分析;要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和重大隐患管理台账,按照规定上报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将监控、排查、治理责任细化分解到车间(部门)、班组、岗位。要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七)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建设。企业技术管理机构要配备安全技术人员,主要技术负责人要有明确的技术决策权、指挥权;要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提高高危行业企业的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煤矿、非煤矿山井工矿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3年内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建设;进一步完善危险货物运输、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监控调度平台建设,2年内完成其他货运、城市公交车辆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工作。
(八)确保企业安全投入。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规定,足额上缴风险抵押金、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各类企业都要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制度,都必须在年度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要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形成安保互动机制。
(九)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立即停产停工整顿,并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企业未按规定安排负责人带班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要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并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员工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未按规定标准、时限,建设和安装安全系统与装备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未经许可和审批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按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项目予以关闭取缔。
四、落实监管责任,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