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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

  (三)认真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30号),进一步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建立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失信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处置并实施重点监控,适时向社会公布,督促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
  (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实施奖励。加快建立委托审计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审计监察。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可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在专项检查费中列支。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能力建设
  (一)加强队伍建设。要通过整合现有执法资源,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充实力量,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调解仲裁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重点要解决好“促调”和“快裁”问题。加快推进“两基”建设,着力加强企业、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简单、小额劳动人事争议尽量化解在企业、乡镇、街道和社区。着力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标准化、队伍专业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二)落实工作经费。要按照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费、专项检查费、装备使用维护费以及人员经费、监察员培训费、宣传费、年审费、工作制服制作费以及办案补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改善办案条件,逐步配备监察执法办案所必需的办公设施等,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快速反应能力。
  (三)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实行劳动保障监察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期限和职责。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探索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类比制度、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杜绝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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