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
(宁政发〔2010〕18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我区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当前也有部分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安排职工超时加班、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不签订、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等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仍然较多,对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所影响。为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性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努力做好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解决企业拖欠工资等涉及职工利益问题,取得了较好成绩。当前,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社会结构逐步变动、利益格局深入调整,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复杂化和劳资矛盾常态化。因此,构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于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当前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矛盾,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事关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加快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加强对本地区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采取有力措施协调处理好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一)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要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点逐步从应对金融危机中保岗位不流失、保企业不倒闭、保工资不拖欠转向后金融危机时期提高工作岗位稳定性、工资收入、劳动权益保障水平转变。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并适时稳妥做好调整工作,适时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公布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组织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资集体协商示范企业”活动,推动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以非公有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要对象的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引导和督促企业落实国家劳动标准,增加劳动收入,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切实抓好中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专项行动,指导督促流动性大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将大量口头协议转变为简易劳动合同,引导督促从事家庭服务业、不具备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用工,逐步解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从2011年起,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禁止新的编制外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