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关于通过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2号)
依据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现就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经司法部确定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申请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于2010年7月23日至30日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逾期申请无正当理由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人员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异地报考且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的,应于2010年7月23日至27日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调转报名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经确认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在云南省内报考,符合在云南省申请法律职业资格条件的,无需到报名地司法局进行确认,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州、市司法局考试机构申请法律职业资格。
申请人员大学毕业户口已迁回原籍,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户主首页及本人信息页);
(三)学历证书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所提交的复印件材料一式两份,一律使用A4纸复印。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