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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规划财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做好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中央和地方卫生专项投资力度,支持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包括全科医师培训、农村牧区医疗急救、基层卫生信息化等方面的基本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好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项目,编制和完善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快各类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建立健全专项经费审核程序,加强财务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完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通过专项检查、现场指导等方式,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五、争取落实各项卫生经济政策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和自治区分别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等部门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其中的卫生经济政策就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卫生机构建设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合作医疗补助经费,卫生机构税费优惠等都进行明确的规定,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逐步加以落实。

  六、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经自治区政府批准, 2004年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新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已执行6年,已不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严重制约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按照国家新修订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对一些不符合实际的收费项目、标准,在充分调研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我区“疾病预防控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多年,争取在调研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要进行适当调整。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准备工作,做好一般诊疗费的成本测算,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七、做好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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