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厅公告
(第3号)
《云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7日云南省农业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业厅
二0一一年二月九日
云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根据《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列入《云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农作物。
第四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登记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种子管理机构设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登记委员会),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省登记委员会由省内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13-15名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
省登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七条 省登记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登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登记委员会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专家库,专家库由省内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构成。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省登记委员会按照当年申报品种登记的作物种类组成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由 5-7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专家组成员由省登记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组负责对提请登记的品种进行现场考察或者鉴评,并形成书面意见。组长负责向省登记委员会会议介绍专家组意见。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省登记委员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