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2010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新教财〔2010〕118号)
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09]223号)要求,自治区已完成了2009届申请代偿毕业生资格的审核工作。2010年申请代偿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即将开始,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代偿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代偿管理制度
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以下简称学费代偿)是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的重要措施,是惠及百姓的民心工程、惠民政策。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要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对申请代偿学生资格的审核。
二、规范管理,认真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代偿工作
(一)各高校要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并填报《___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附件1),一式二份报教育厅(附电子版)。
(二)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教[2009]223号)规定,请各高校认真完成《申 请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2),根据调查表的相关信息填报《___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远地区就业调查汇总表》(附件3),于2010年7月15日前上报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各高校要建立与学生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加强信息交流,掌握毕业生就业情况。
(三)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各高校上报的代偿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后,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留存教育厅,其余相关证明材料由各高校存档。
(四)申请代偿的毕业生必须提供就业协议书。特岗教师、选调生、大学生村官、基层公务员等需提供教育、人事等部门的录用证明。
(五)申请代偿的毕业生需提供缴纳学费的正式发票。发票丢失的,必须有原就读学校财务部门提供的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财务公章等相关证明。
(六)各高校应将学生有关申请材料妥善保存,规范建档,以备检查。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的,将取消其申请代偿的资格。
三、明确要求,做好代偿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管理工作
(一)毕业生学费代偿资格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学费代偿资金,财政厅审核后将代偿资金拨付至教育厅。为减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及拨付成本,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高校提供的调查表(附件2、3)的相关信息,将符合代偿条件学生的代偿资金直接拨付给毕业生本人。
(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其学费代偿资金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至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告知相关高校及学生。
四、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宣传工作
各高校要在扎实开展2009年度毕业生代偿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网络、广播、报纸、宣传栏、招生简章等方式加强宣传,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建功立业,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附件:1. ____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
2. 申请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3. ____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远地区就业调查汇总表
二○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一
________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学历 | 民族 | 毕业院校 | 毕业 时间 | 身份证号 | 所学专业 | 代偿总额(元) | 其中 | 就业单位所在地(州) | 就业单位地址 | 本人联系 | 就业单位电话 | 备注 |
学费 | 国家助 学贷款 |
1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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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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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偿金额合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