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教育厅对各重点学科实行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五年期满总体验收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同行专家评议、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对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学科,将给予增加专项经费的奖励,对被评为合格或不合格的学科,将给予减少专项经费、停止专项经费的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一年,对于整改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学科予以淘汰。
第十六条 自治区重点学科由于淘汰所产生的缺额,教育厅将开展增补遴选工作。对国家和自治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非重点学科,经教育厅考核后,可特批为自治区重点学科。
第四章 管理与职责
第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是自治区重点学科的主管单位,具体业务工作部门为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对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与宏观调控,在执行有关学科建设项目时,对自治区重点学科给予倾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自治区重点学科总体发展的规划。
2、制定自治区重点学科发展的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自治区重点学科的建设。
3、负责自治区重点学科的遴选、评估、考核、撤消和增补工作。
4、筹措和拨付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自治区重点学科所在高校是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执行单位,负责本校自治区重点学科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负责制订本校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细则。
2、制订本校自治区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配合教育厅做好对自治区重点学科的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
4、负责筹措和落实本校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配套资金,具体管理、用好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及时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5、按要求及时向教育厅上报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自治区重点学科所在高校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