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重点学科要建立自治区重点学科信息网页,介绍本学科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促进信息交流,增强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力,为接受国内外高校及其他方面的访问学者创造条件,带动自治区同类学科水平的提高。
第十条 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来源与使用
1、区属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和所在高校共同筹集,所在高校的配套投入不得低于自治区财政专项资助额度。兵团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兵团及所在高校共同筹集。鼓励重点学科所在高校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通过承担纵、横向科学研究课题争取经费补充,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2、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根据学科属性和建设管理绩效科学分配。
3、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学术队伍建设、重点研究项目培育、合作与交流、小型实验仪器设备更新、图书资料及信息化建设等。
4、重点学科所在高校须为每个学科设立专门账户,保证配套经费足额投入,做到专款专用,收支明晰。所在高校要遵守资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自治区重点学科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遴选与考核
第十一条 自治区重点学科由申请高校择优推荐,经教育厅遴选产生。申请高校须认真如实填报《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申报书》,教育厅将设立自治区重点学科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请高校上报材料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二条 经遴选确定的自治区重点学科(根据特殊情况可设立若干重点培育学科,下同),在经过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厅正式公布。各重点学科应按要求制订未来五年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被教育部认定的国家重点学科不纳入自治区重点学科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自治区重点学科所在高校应加强对重点学科的自我评估和检查,及时总结建设中的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每年12月31日前,各重点学科须根据《年度建设计划》总结建设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制订出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