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已形成两个以上(含两个)的相对稳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研究方向,并在区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科研能力较强,承担着一定数量的国家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和横向研究项目,研究经费较充足。
4.原则上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已培养一定数量的本科层次以上专门人才,并得到社会认可和好评。
5.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信息化建设及有关条件能满足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工作条件。具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的基础,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浓厚。
第二章 建设与经费
第四条 自治区重点学科以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各重点学科都要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保障措施、监测验收要点、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五条 凝炼学科研究方向是做好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核心,各重点学科要与国际或国内同类高水平学科进行比较,掌握本学科领域发展动态,紧密结合国家和自治区创新体系建设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瞄准国家及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自身学科优势,确定本学科研究方向。
第六条 师资队伍是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的关键,各重点学科所在高校要制订相应的优秀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培养选拔和引进办法,明确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职责,为优秀学者和学术团队的发展创造条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在建设期内应保持稳定。
第七条 基础设施条件是自治区重点学科发展的重要保障,各重点学科所在高校要加强对自治区重点学科的实验室、现代化信息环境、图书文献等基础设施和条件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要紧密结合实施“援疆学科建设计划”,相对固定地聘用援助方的知名专家学者参加学科带头人队伍和学术团队,主动邀请援助方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本学科科研项目,积极争取学科团队人员参加援助方相关科研工作。积极借助外力促进本学科建设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