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教研〔2010〕3号)
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发挥自治区重点学科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方面的辐射带头作用,提高我区高校学科建设整体水平,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一○年八月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校重点学科
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处于龙头地位。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是提高我区高等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的重要手段,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实施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战略,以现代文化为引领,以科技、教育为支撑,加速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进程,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的现实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重点学科的管理,促进自治区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重点学科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发展战略与重大需求,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在我区高等教育学科体系中居于龙头引领地位。其建设任务与目标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凝练学科研究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术基地、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学科优势与特色,使一批学科总体水平处于我区同类学科前列,其中部分学科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不断增强我区高校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
第三条 自治区重点学科按二级学科设置,学科名称及代码以现行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自治区重点学科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在区内同类学科中具有明显优势,在国内同类学科中有较强特色,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能紧密结合自治区的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社会进步和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能带动或促进区、校内其他学科共同发展的学科。
2.拥有政治立场坚定、学术造诣深厚、具有创新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组织能力和团结协调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年龄及专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的学术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