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底,教育部将公布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是我国教育统计和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性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于加强教育统计与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和保障工作,为统计人员配备符合教育统计软件运行要求的电脑。
今年是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填报工作第一年,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梳理所辖学校(机构)基本信息,确保代码填报系统中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校数、基本属性等信息与事业统计信息完全一致。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信息进行收集、录入。请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于2010年10月20日前上报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各高等学校、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填好“2010年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于2010年9月25日前直接上报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联 系 人:阿依早热 联系电话:0991-7606059
电子邮箱:ayzr2010@sina.cn
附件:1.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2.2010年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信息采集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为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统一编制、规范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满足教育统计和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一、编制依据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依据国家统计标准及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管理分类标准制定。相关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 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国家统计局,2010年);5.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 4657)。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编制、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三、 编码规则
1. 新设的学校(机构)赋予新的代码;
2. 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
3. 学校(机构)合并时,在不改变学校类别的前提下,新设学校(机构)可使用合并前的一个学校(机构)代码;
4. 当学校撤销或改变学校类别时,须重新编码,其原代码作废;
5.已作废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
6. 原取消的学校(机构)恢复对外挂牌的,启用原代码;
7.学校(机构)代码中的学校顺序码不作为各学校(机构)在其他领域、场合中排列顺序的依据。
四、代码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