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严格规范捐资助学行为。严格捐资助学的管理和使用,社会及个人的捐资助学不得与学生入学挂钩。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仅要责令其及时纠正,而且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及时纠正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以外,还要取消其评优、表彰、奖励的资格和荣誉称号,并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按以下分工和程序进行: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所辖学校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工作。自治区,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开展对中小学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工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加强对地(州、市)规范办学行为整体情况的督查。对违规学校和个人的处理,如涉及其他机关职权,需要以其他机关名义作出处理的,由原查处机关向有权做出处理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凡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不规范办学行为未引起高度重视,不作为、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由自治区给予通报批评。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查处、整改不力、辖区内学校多次被曝光、查处的县(市、区),2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教育先进县(市)的评选。
第三十一条 凡存在乱招生、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给教师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对教师和学生进行排名、奖惩,宣传炒作学校的高(中)考成绩、升学率以及高(中)考状元等问题而不能及时纠正的学校,一经查出,除由原查处机关在其范围内通报批评外,2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德育达标(示范)校”、“依法治校示范校”等的评选;凡有自治区级、地(州、市)、县(市、区)级“德育达标(示范)校”、“依法治校示范校”等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取消荣誉称号;扣减校长当年奖励性工资。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相关部门免去其校长职务。
第三十二条 对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无故旷教或无故拒不接受学校分配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影响恶劣的;教学工作敷衍塞责,造成严重教学事故、实验事故的;以营利为目的,强迫、动员、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在职教师,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得参与各类晋级、晋职和评优活动;扣减当年奖励性工资;凡有自治区级、地(州、市)、县(市、区)级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取消荣誉称号;凡聘任为高级职称的要降低职务聘任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