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严格规范竞赛活动。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经批准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学校与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活动。小学生、初中学生的竞赛成绩不得作为初中、高中招生的依据,高中学生竞赛成绩在高考中使用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不得以竞赛为名向参赛学生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和商品等。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举办各学科奥赛班或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各类社会机构、团体举办的奥赛班和各种竞赛活动。
第六章 规范教材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教学用书选用。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征订教学用书的有关规定,在自治区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按照规定的程序选用教学用书,严禁擅自删改《目录》或在《目录》以外选用教学用书。教材版本调整须报自治区教育厅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核准。积极实行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 规范教辅用书的征订和使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准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也不得指定或授意学校使用某种教辅用书,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征订,不得通过向学生收费的方式预订教辅用书。
学校和教师不准强迫、指定或引导、诱导、暗示学生到指定的书店购买教辅用书或学具、音像资料等。学生可根据学习需要自行选择教辅材料。
坚决杜绝盗版和非法出版物进入校园,严禁图书经销商进入校园推销教辅和各类图书资料。
第七章 规范收费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学校要严格按国家、自治区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以兴趣班、特长班、作业班或补课等各种名义收取费用。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不得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学校面向学生的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许可,并出具正式票据。
第二十六条 严格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列入中小学收费项目之中。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必须进行公示,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必需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其他收费合并“统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