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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加强异地招生管理。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中小学校不得异地招生。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学校擅自异地招收的学生必须坚决予以退回,不予办理学籍。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要以流入地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使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
  第十三条 实施“阳光招生”。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录取结果、收费标准 “七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规范招生宣传。招生宣传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高(中)考排列名次;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校园网站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中)考升学率和高(中)考状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民办学校发布跨地、州、市招生广告,须具所在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手续,并到广告发布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布。民办学校面向全疆和跨省发布招生广告,须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规范办校办班行为

  第十五条 规范办校行为。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严禁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举办“校中的民办校”和“校内的民办班”。严禁公办中小学与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制学校(含分校)学生、民办学校学生混合编班。禁止公办中小学校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兴趣班提供教学设施和场地。
  民办学校要做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拥有独立校园和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不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要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对外联合办学必须遵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手续,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外联合办学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规范编班办班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实验班、特长班、“共建班”等任何名目设立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公办普通高中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举办面向全区范围招生的重点班、培优班、特长班、竞赛班(奥赛班)、理科试验班、信息技术试验班等。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或招收复读插班生。
  要科学合理设置班数,严格控制班额,采取切实措施化解大班额,逐步实现小班额教学。农村地区小学、初中,城市小学、初中,高中,起始年级原则上每班分别不超过40人、45人、5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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