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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正常教学延误确需补课的,应由学校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公布补课时间和计划,接受家长、学生监督。补课不得收费。
  第八条 严禁教师有偿补课。严禁在职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严禁教师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教师不得在工作日期间从事任何有偿活动。

第三章 规范招生行为

  第九条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条 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招生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统筹管理,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招生计划提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按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控制计划外招生比例。改革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制度,以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按照“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学生志愿,择优统招。实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初中学校。鼓励各地、州、市积极探索保送生、特长生录取办法,每年划出一定比例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初中学校推荐保送生、特长生,普通高中自主录取。同时,鼓励积极探索普通高中“捆绑”招生机制。
  第十一条 严禁违规招生。学校须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严禁违规提前招生。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非正当利益诱惑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抢挖生源;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或组织报名;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不得擅自组织任何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面试、考试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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