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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办学行为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有效机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中小学校。
第二章 规范教学行为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倡导普通高中通过选修课的开设引导学生进行不同发展方向的修习,不提倡采取文理分班的方式进行分科学习。高三年级第一学期结束之前,不得进入高考复习阶段。
深入开展“阳光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证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城市学校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不少于20天,普通高中不少于30天。农村中小学要从实际出发,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外活动。
第五条 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得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书面家庭作业不超过一个半小时。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书面家庭作业要控制在2小时以内。要提倡教师布置分层次的弹性作业,布置探究性、实践性家庭作业,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其自主学习的能力。
第六条 严格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中学住校生晚自习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不准在早、晚自习和午休时间上课。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