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教基〔2010〕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和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抓好落实,务求实效。现对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立即组织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具体的“减负”要求,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减负”氛围。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专项督查制度,成立督查队伍,采取定期常规性检查与随机性的工作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专项督查和监管。自治区教育厅将结合各地检查情况组织专项督导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重点督查《办法》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发布督查通报。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切实规范区域内学校办学行为。每年年底要将工作情况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五、各地、各学校于明年3月份要集中组织“减负”大检查工作,逐条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使“减负”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州、市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及检查的有关情况于2011年3月底前书面报教育厅。
联系人: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刘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