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民语言强化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教师〔201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现将自治区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民语言强化培训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望各地、州、市教育局依据此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符合学员需求的《教学方案》,完成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
各地组织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民语言强化培训工作情况请及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联系人:倪友利 0991-7606115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干部人事处:
联系人:李 欣 0991-7606085
新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资料中心:
联系人:赵冬冬、徐爱国 0991-8898265、8898668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自治区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民语言强化培训工作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新疆双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教民〔2010〕8号)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学前双语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学前双语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前双语教学质量,自治区决定在对新聘学前双语教师进行岗前培训的基础上,再对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进行民语言强化培训。培训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现就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通过培训使自治区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初步掌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能够运用少数民族语言辅助幼儿教育教学,提高学前双语教育水平。
二、培训对象
2010年自治区新聘母语为汉语的学前双语教师。
三、培训主要内容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