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1〕14号)
省直各部门:
为确保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养老工伤保险政策衔接和征缴发放工作正常运行,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的通知》(冀政办〔2010〕37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的通知》(冀政办〔2010〕37号)要求,进一步做好省直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现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省直事业单位养老工伤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财政性资金定额、定项补助事业单位;
(二)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
(三)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
(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流动人员;
二、实施时间
(一)义务教育学校的合同制工人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9〕44号)文件执行;
(二)医药卫生事业单位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49号)文件执行;
(三)上述之外的其他省直事业单位从2010年1月起执行。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1、岗位工资,2、薪级工资,3、绩效工资(包括基础绩效工资和奖励绩效工资),4、艰苦边远地区津贴,5、特殊岗位津贴,6、教龄津贴,7、护龄津贴,8、其它。
四、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1、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2、离休人员补贴,3、退休人员补贴,4、艰苦边远地区津贴,5、交通费,6、教龄津贴,7、护龄津贴,8、特殊岗位津贴,9、劳模荣誉津贴,10、离休人员护理费,11、1-2个月生活补贴,12、个人账户补贴,13、丧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