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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企业对历史年度账务处理进行重新规范后,由有关部门对账务规范情况提供符合上市条件的相关证明。

  2.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整体改制或整体变更时,对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即改制后的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的变更时,免征契税。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免征契税。

  4.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企业,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所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征收土地增值税。

  5.拟上市企业兼并关联企业进行产权重组时,可由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会同有关部门与商业银行协商,经债权银行确认后,不影响信贷支持。对拟上市企业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努力加大授信支持力度,优先安排贷款。

  6.国税、地税、工商、外汇管理、质监、环保和人社等部门对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拟上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优先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四、建立领导帮扶联系制度

  对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市级领导分工负责做好服务工作。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实行“一企一议”制度,全力帮助协调解决。

  建立上市企业、券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物所等中介机构与市上市办联系制度。

  辅导机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省证监机构提交材料的同时应将相应材料报送市上市办备案。

  五、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考核机制

  市政府将各县区、经济区上市后备企业数量、进入上市辅导期或成功上市企业数量等指标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工作考核体系。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签订责任状,各县区政府根据上市工作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县区、经济区管委会企业上市规划和实施意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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