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盘政发〔20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8〕20号),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积极性,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创新,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企业上市激励机制
1.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省政府对每家新上市公司扶持150万元。市政府对在2011年实现上市的企业每户企业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
2.对在2012年及以后上市的企业,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资金作为首发上市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对每家新上市企业扶持400万元,资金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分阶段兑现。各县区也应根据财力适当给予扶持。
3.对于企业上市融资的重大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奖励。
4.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和科技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
5.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适用境内),视同上市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扶持资格。
二、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
1.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过户手续和补缴河套维护费等费用时,各相关部门给予减免支持。
2.对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因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作为入账依据,对于因财务调整增加的缴费纳税,给予减免优惠。
3.各有关部门为拟上市企业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办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证时,经批准可补办登记或变更手续。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使用土地及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由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及核发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
三、鼓励企业上市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增资扩股、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