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工作人员在办理审批事项中接受对方宴请、礼金、礼品的;
(十二)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过程中,无理刁难,吃、拿、卡、要的;
(十三)其他违法违规实施公共权力运行的行为。
第六条 市监察局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在网上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收件信息。
第七条 处理公共权力运行投诉举报,实行统一接收、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八条 对网上投诉举报的受理或转办,由市监察局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主管、分管领导审签后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市纪委监察局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对属于市纪委监察局管辖的,转交市纪委监察局有关职能机构、派出机构办理;对不属于市纪委监察局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二)对涉及两个以上机关、职能机构或派出机构管辖的投诉举报事项,或涉及反映县级以上干部问题及其他需转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的投诉举报,转交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统一办理。
(三)对反映窗口单位的公共权力运行事项办理情况及其工作人员的问题,由市监察局承办。对重要投诉举报或紧急情况,市监察局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四)对不属于市纪委监察局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第九条 承办机关、职能机构或派出机构收到投诉举报件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限期办结。
第十条 承办机关、职能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按要求将反馈意见报市监察局。市监察局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须报经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向监察机关投诉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公共权力运行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监察机关对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投诉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核查投诉情况时不得暴露投诉人身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同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