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当事人是单位的,按照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上的名称填写,写明其日常经营或者办公地址。
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案件要写明以下内容:
①举报人、投诉人是个人的,写明姓名、举报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以及经常居住地址;匿名举报的,应注明匿名。
②举报人、投诉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以及日常经营或者办公地址。
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写明移送部门名称和移送时间。
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写明交办部门名称和交办时间。
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应当写明事故发生地、时间、性质。
上述几种情况,凡是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将证据材料附在本文书之后,一并呈送分局领导审阅。
(2)写明违法事实。作为立案依据的违法事实,要求用简练文字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案情摘要文书纸页写不下,可以接转使用文书续页。
①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当写明监察单位、监察人员、监察方式、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的,还应该写明调查情况;
②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将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如实写明;已经进行实地调查的,还应写明调查的情况;
③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这三类案件中的证据材料,都要经过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
④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应当简明扼要写出事故经过、原因和后果。
4.承办人意见。要写明是否申请立案。
5.审批人意见。分局负责人审核后同意立案的,应当同时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同时写明“不予立案”。
第二十二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2.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和注册地址或居住地址。
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
4.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5.对违法行为事实,一般采用法律规范中的表述。
6.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7.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
8.对行政处罚的内容,要求分项写明处罚种类(一种或数种并处)和罚款数额。罚款数额应大写。
9.对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用阿拉伯数字写明该期限,写明开户的银行、地址、账号(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10.写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即“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11.写明处罚日期即文书制作日期,填写处罚日期应当与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相一致。
12.具体实施当场处罚的监察人员应当在本文书上签名,本文书须由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13.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14.加盖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第二十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处罚决定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及其监察人员在对煤矿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对除了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作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2.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和注册地址或居住地址。
3.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
4.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5.写明违法的行为事实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等。
6.写明当事人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7.写明处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
8.对行政处罚的内容,要求分项写明处罚种类(一种或数种并处)和罚款数额。罚款数额应大写。
9.对履行方式和期限,用阿拉伯数字写明该期限。处罚决定的种类为罚款的,应当写明罚款的履行方式,写明开户的银行、地址、账号(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处罚决定为吊销证照等其他种类的,应当写明要求当事人履行该项义务的具体方式、期限。
10.写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即“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11.写明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该日期为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日期。
12.当事人在送达收执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13.加盖分局行政公章或监察专用印章。
14.对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5.当事人为个人的并且为多人的,应当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节 通知性文书
第二十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及其监察人员在对煤矿企业或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事实已经完成调查取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有了初步处理意见后,为保障和监督本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执法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文书,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过程中,经调查取证后,认定违法事实清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时使用。适用于一般程序的监察执法案件和事故调查处理。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编号。
2.写明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3.写明查证清楚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4.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规范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
5.写明所违反法律规范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义务性条款。
6.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名称及具体条款,具体条款指的是法律责任条款。
7.拟行政处罚的内容。应当写明拟行政处罚的种类,其中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大写。
8.告知当事人有行使陈述、申辩权(钩选),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期限比照行使要求听证权的限期执行,即收到告知书3日内。写明可以要求组织听证的单位名称。
9.当事人在文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10.执法告知人员签名,执法告知人员不少于两人。
11.写明作出行政处罚科室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12.加盖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13.行政相对人为个人,并且为多人的,应当分别通知到每个违法行为人。
第二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送达收执》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记录凭证,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时使用,对送达给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通知性文书也可以参照使用本文书。
(三)使用说明
1.写明送达回执的编号。
2.写明送达文书的名称。
3.写明送达文书的编号。
4.写明送达的详细地址。
5.写明采用什么方式送达,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6.受送达人(单位)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写明收到送达文书的日期。
7.送达执法人员签名,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
8.在受送达人拒收,作留置送达的情况下,应当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在文书中签字,并注明情况。
9.加盖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10.当事人为个人的并且为多人的,应当分别送达收执。
第四节 公函性文书
第二十六条 分局及其专员办、各室要定期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超出管辖权限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对发现的煤矿重点、难点和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解决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意见或建议;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同级司法机关处理;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工作需要使用公函性文书,此类文书均是必用文书。
第二十七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移送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依照法定职权范围就具体案件中的某些问题,向有管辖权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移送时的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某些违法行为超出管辖权限,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移送书的编号。
2.写明被移送单位全称。
3.写明当事人名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经掌握的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明确执法主体(将“局”字样划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