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许可注销材料包括《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收回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等相关材料;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副本遗失申请补办材料;
(五)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装订要统一规范。装订材料按照A4规格,按档案目录归定的顺序,依次排列,凡有文字的页面均应编写页号。档案要设有封皮,标明经营者名称、主体类型、经营场所、建档日期和建档单位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应由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熟悉食品流通许可业务和档案管理业务,并保持相对稳定。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七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许可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逐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计算机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正本;
(二)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
(三)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行为;
(四)对申请所具有条件、要求的执行情况;
(五)从业人员有无具有合法资质的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入食品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食品经营者年检、验照时,对许可证到期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及时依法收缴,并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