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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培训合格成绩单;
  (六)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七)食品经营企业还需提交与其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所提交的材料,要求A4纸打印或用钢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表)签字盖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二份。
  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注明“系原件复印”。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如果有需要,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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