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由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当地政府设置行政审批集中办公场所的,应当设置专门窗口,组织实施审核发放工作。
第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部门,应当为食品经营者提供公开、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优质服务。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示下列与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事项相关的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一)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及内容;
(二)办证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三)办证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四)申请所需材料示范文本;
(五)办证的通信地址、咨询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对《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和管理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备或者设施、制度、人员等条件。
第十条 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为独立的经营区域,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与个人生活空间隔离,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二)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和存放;
(四)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五)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