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者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四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按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主体发放,同一食品经营主体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经营场所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生产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证照分离、先证后照、实质审查、属地管辖原则。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的食品经营者,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对本级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派出机构发证和监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其本级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工商分局(所)发证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