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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法治工商建设的指导意见


  16、建立依法行政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对全省工商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开展全面检查考核,及时预防、发现、遏制执法过程中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等行为,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对连续两年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居末位的单位,考核机关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三年居末位的单位,考核机关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调整职务。对连续三年在依法行政考核中获优秀等级的单位,考核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班子给予表扬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单位评优选先的重要条件,凡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一律取消当年的评优选先资格。

  17、建立自觉纠错机制。坚持有错必纠和自我纠错的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本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自查,一旦发现违法行政要及时进行自我纠正,及时消除不良影响。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政问题,要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或责令重新审查决定,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层级监督作用。

  18、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责权限,将执法责任制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相结合,真正把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鼓励表彰。

  六、不断创新监管方式

  19、 切实转变监管方式。要建立健全科学化、精细化、多样化的监管制度,切实把突击性、专项性、事后性监管向日常规范监管、事前防范转变,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系统内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业务条线的上下联动、区域之间的相互协作以及与系统外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形成监管合力。

  20、在实践中探索新方式。在执法实践中,深入探索“四段式”执法模式、说理式处罚文书和行政指导在执法实践中的运用,发挥其整合优势,形成有吉林特色的创新监管新机制。

  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21、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要综合运用和解、调解、实地调查、公开听证、专家咨询等行政复议办案手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定涵盖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听证制度在内的行政复议制度。对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发现的问题,都要及时制发行政建议书,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执法不规范问题,要通过适当方式督促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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