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核制度,严禁不具备机关法人资格的任何单位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签发前必须经同级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未经审核,各单位领导不得签发。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及时报上一级工商机关法制机构和所属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对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要认真执行。各级工商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要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11、加强对执法主体的监督。建立健全执法人员数据库,建立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题库,进一步加强对执法证的管理,实现执法证管理电子化。对新从事执法岗位的人员严格考核,经省局组织考试合格后方可发放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执法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有违法违纪记录的执法人员建议调离执法岗位。
12、加强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认真执行
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创新行政审批机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方便行政相对人,严禁在法律法规之外增加相对人义务。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等登记程序和审批程序。每年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确定当年专项检查重点。
13、实现执法办案全程监督电子化。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销案、强制措施、处罚告知、听证、作出决定及执行情况实行全程监督,并逐步开展网上监督试点工作。立销案、采取强制措施案,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以书面形式报法制机构备案,同时再提交电子备案件。逐步实现全部案件材料录入电子化,实行网上核审和网上案卷评查,逐步对全部案件实现网上监督。
14、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把公开透明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的有关信息。健全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努力做到“阳光执法”。
15、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行政监察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进一步增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