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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十项制度》和《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的通知

  9.定期检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10.对入场销售的食品,应签订“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而不签订的,或者不严格审核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出现问题的,将其清除出场。
  六、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强食品质量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一)完善检测条件
  较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应当建立食品自检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适应质量检测需要。
  (二)配备食品质量监督员
  较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记录。
  (三)重点食品入市自检
  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随时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查。
  对不能从感官上直接鉴别但怀疑其有质量问题的食品,暂停销售,经监管部门认定质量后,再行处理。
  对涉嫌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有权责令经营者撤下货架停止销售,并报辖区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四)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1.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经检测发现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3.自检结果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4.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非食品原料或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
  5.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的添加剂超过相关标准的;
  6.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应当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召回
  对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及时公示、公告,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二)下架退市
  发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食品的,应及时下架退市,并做好记录。
  (三)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
  食品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清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登记造册并就地销毁。
  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应当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四)明示补救措施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八、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运输
  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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