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4.完整记录预警和处置的有关情况,在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当地政府,并逐级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六、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法律性负责。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内容
依据职责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总体形势和趋势信息。包括反映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趋势现状及预测预警信息;
2.食品安全检验及监督检查信息。包括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假冒他人商标、包装、装潢及虚假广告等信息;
3.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4.其他影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
1.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适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2.指导市场主办者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处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牌(板)”,向社会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要求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对已经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建档留存,以便有关单位或者消费者查询。
七、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特点和信用,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措施,明确监管重点和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一)商场、超市的监管
监督商场、超市等企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监管效能。
(二)食品批发企业的监管
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电子化管理体系,履行好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完善食品销货台账,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
(三)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管
1、监督食品市场主办者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2、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3、建立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4、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定期组织经营者进行健康检查;
5、设置食品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四)食品店的监管
履行查验及查验记录义务,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保证食品安全。
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建立电子查验记录制度。
八、食品安全监管问责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监管职能到位。
(一)实行食品安全逐级负责制
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逐级负责制。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1.各级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上一级工商局负责;
2.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县级工商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及监督管理责任;
3.基层工商分局(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二)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人制度
1.各级工商局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根据分工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组织、协调、指导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