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一)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抽样检验应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实施。由两名以上工商执法人员会同受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工作人员一起开展工作,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1.填写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通知书;
2.由受委托检验机构工作人员选取检验食品样品;
3.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情况;
4.填写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单;
5.封存检验食品样品及备用样本;
6.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
7.检验结果送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被抽检人,检验机构通知标称生产企业;
8.被告知的被抽检人或标称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国家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二)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检验结果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抽检人,责令其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报告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2.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应当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
(三)快速检测工作的实施
1.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应当对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的食品,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2.实施快速检测发现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将食品样本送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理;
3.食品经营者在检验机构未出具检验结果之前,对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五、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一)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
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预警和处置:
1.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2.发生区域性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事件;
3.发生其他引起市场波动或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程序
1.按《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2.迅速派出人员前往事发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阻止和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开展调查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
3.按照事件波及的范围及时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协查或者联查通报,并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调查和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方法
经核实属于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责令经营者对涉案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防止涉案食品扩散;
2.涉案食品已经扩散的,应当采取发布公告、责令经营者召回、组织追缴等措施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