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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十项制度》和《吉林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的通知

  从事乳制品经营的应予以特别标注许可经营项目。
  (二)工商登记注册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市场准入登记: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的;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
  3.伪造、涂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4.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食品摊贩登记注册
  食品摊贩在有形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设摊销售、现做现卖食品,要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材料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摊贩登记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食品摊贩在早、夜市、农村大集定点定时,设摊销售、现做现卖食品,由市场主办者划定食品经营区域,核定入场资格,指定场所经营。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核发《食品摊贩登记证》,作为经营的合法资质手续。
  食品摊贩在其他场所定点定时设摊销售、现做现卖食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核定经营场所,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材料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食品摊贩登记证》,作为经营的合法资质手续。
  (四)接受社会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示审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质量准入管理,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经营的食品,应当采取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场。
  (一)食品市场质量准入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监督食品经营者做好下列工作:
  1.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2.建立并执行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利用“吉林省流通环节商品(食品)质量监管网络平台系统”记录进货、销货。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实施电子进货查验记录;
  3.建立并执行市场主办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经营者入场资格审查制度、食品经营环境制度、食品经营巡查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经营自律退市制度等;
  4.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加大自行抽检或送检的力度,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二)退市食品种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食品,应当责令退出市场: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1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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