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认真执行《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在2010年度年检中,要切实取消《通知》中涉及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公司分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等6项年检收费。任何地区不得再收取以上费用,否则将严肃处理。
3、允许符合条件的内资企业免予提交审计报告。除3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以及2010年12月31日以前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外,其他企业免予提交审计报告,工商总局对免予提交审计报告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应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不得擅自免予提交;对可以不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提交,更不能指定或推荐企业到某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4、继续落实年检免审制度。为引导和鼓励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对“守合同重信用”、中国驰名商标等企业实行年检免审(需要前置许可的企业除外)。
三、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重点企业年检审查力度
1、严格审查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动。在审查企业提交的年检、验照材料时,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内容要逐项严格审查。登记事项实际发生变动的,应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凡企业年检报告书,基本情况填写的与登记情况不一致的,应先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后,才能予以年检。
2、严格审查前置审批证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凡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年检时应提交前置许可证件复印件(需要实质性审查时,可要求企业提供原件),其中要注意金融类如期货、银行、证券等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是批文,年检时应重点审查换发的许可证。无前置许可证件、前置许可证件失效的企业,应及时采取告知等方式,要求企业提交新的有效前置行政许可证件,或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不按规定办理的,应依法处理。
3、严格审查《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对租用军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市场经营主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年检时,应严格执行《关于启用新版<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和<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营[2010]4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