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厅、人社厅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原始资料和统计数据进行人工核对检查,并将结果作为2010年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周期性学分审核依据。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工作应遵顺“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审核工作应涵盖所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国家级项目、自治区Ⅰ类项目、自治区Ⅱ类项目、全员培训项目、论文、自学项目等),严格按照学分授予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和上报。
三、审核要求
(一)各地卫生局、各自治区级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新卫科教发〔2006〕5号)确定的标准,对辖区内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和审验。审核周期为2005年10月-2010年9月。
(二)2010年拟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近五年应获取有效学分总数为125分。其中,通过远程方式获得的学分数,不能超过年学分总数的35%(卫生部和卫生厅颁布的指令性培训项目学分数除外)。
(三)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内所取得的学分总数应达到25分,其中包括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和全员培训项目学分。城市医务人员下乡以及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按照卫生厅下发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各地应对学员在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中自动形成的个人学习数据予以认可。这些数据可与学员其他原始学习凭证一并审核、汇总和上报。各地、各单位审核结果向自治区卫生厅、人社厅负责。
(五)请各地卫生局及时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医院、诊所以及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基层单位和个人报送的资料要以地(州、市)为单位统一上报,个人报送不予受理。
根据《自治区继续教育条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是其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工作是对各地各单位和个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一种评价,是一项严肃的、具体的执法过程,其涉及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高质量地按时完成辖区内全体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年终学分审核和周期性学分审核的受理、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
附件:自治区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2010年周期性学分审核上报资料(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