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伪造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伪造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4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 |
58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采集、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
可并处2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采集、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9 | 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数量在50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数量在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或者价值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0 | 假冒植物新授权品种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十四条:《条例》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是指:(一) 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
(二) 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
(三) 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的;
(四) 以此中年感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的;(五) 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的。
| 轻微 | 实施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一般 | 实施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实施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1 | 销售植物新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情节较轻,属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情节一般,不属初次违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
可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2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且投案自首的 | 没收猎捕工具;
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非法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追究刑事立案标准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非法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追究立案标准以下,能投案自首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特许猎捕证的吊销特许猎捕证;
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63 |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非法猎捕,没有猎获物的 | 没收猎捕工具;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猎获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0只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猎获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0只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 |
64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没有猎获物,属初犯的 | 没收猎捕工具;
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
处5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猎获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只及其以下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猎获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5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能主动恢复的 | 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 |
一般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 |
严重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 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66 |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转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倒卖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伪造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伪造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7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进行野外考察的 | 没收考察资料;
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 没收拍摄的资料;
可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进行标本采集的 | 没收所获标本;
可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的罚款 | |
68 | 非法捕杀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捕杀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非法捕杀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 | 没收猎捕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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