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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

  没收种子、苗木;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种子价值以所在区县市场价认定
违法所得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种子、苗木和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7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2、《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采集、采伐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采集价值在2000元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种子
种子价值以所在区县市场价认定
违法所得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一般采集价值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种子价值以所在区县市场价认定
违法所得金额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严重采集价值在5000元以上,且没有违法所得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种子价值以所在区县市场价认定
违法所得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38无包装、标签、及标签不符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轻微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能及时纠正的责令改正 
一般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责令改正;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39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四)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一般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责令改正 
较重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40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轻微设立分支机构1处的,并及时纠正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设立分支机构2至3处的责令改正;
  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设立分支机构3处以上的责令改正;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1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轻微违法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金额在2000元至5000元以下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2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轻微推广面积50-100亩,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一般推广面积100-300亩,违法所得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推广面积300亩以上,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3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违法金额在20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所采种子;
  并处所采种子价值1倍的罚款
 
一般违法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所采种子;
  并处所采种子价值2倍的罚款
 
严重违法金额在5000元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所采种子;
  并处所采种子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4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般违法金额在20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所收购种子;
  并处所采种子价值1倍的罚款
 
较重违法金额在2000元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所收购种子;
  并处所采种子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5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尚未产生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及时改正的责令停止试验;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产生严重不良影响责令停止试验;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1、《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轻微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一般在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和戒严期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47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1、《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轻微在森林防火三级火险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警告;
  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2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的罚款
 
一般在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警告;
  责令改正;
  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在森林防火一级火险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警告;
  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7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和戒严期,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警告;
  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
  严重
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警告;
  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
  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48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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